避坑!远离非法行医,十五条必听的律师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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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之殇

古承发现,国家卫健委网站3月13日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制定《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提出跨部门联合监督执法合力,严厉打击医疗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广告和有害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破坏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等。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意见》提出: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将打击非法行医作为医疗监督执法的常态工作,持续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始终保持打击非法行医高压态势,对非法行医“查早查小”“露头就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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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案件链接
近日,据卫生监督机构曝光,上海一行医人谢某某无证行医,并于醉酒状态待诊,自2023年11月起擅自在上海市松江区某街道从事内科诊疗活动2个多月,收取相关诊疗费用400元。在相关机关监督检查下,当事人被责令立即停止医疗执业活动,并建议给予没收药品和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整、罚款人民币13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四个月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既有利用封建迷信开具含有毒物成分的药方致人死亡的于某非法行医案,又有无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死亡的宋某兰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既有无证从事医疗美容行为致人轻度残疾的宋某敏非法行医案,又有非法实施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致人轻伤的吴某荣非法行医案;既有长期无证从事口腔诊疗行为的许某越非法行医案,又有医院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没有行医资质仍将医院诊室对外承包致人死亡的吴某娟非法行医案,涉及妇产、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口腔等不同领域。古承认为,非法行医危害甚大,不得不防。其未取得合法资质,疗效无法保证,一旦误诊则加重患者病情,操作不当伤害身体,药物滥用产生耐药。其消毒条件差易造成交叉感染,乱丢医疗废物传播疾病。存在使用假劣医疗器械及药品的风险,造成伤害后难以维权,造成医患关系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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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人员(两证缺一不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的(未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情形)机构开展医疗活动。古承提醒,医疗活动包括: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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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证行医
古承提示,无证行医即无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冒称执业医师行医,是典型的非法行医。主要有三种表现。一是江湖游医,如所谓“老军医”等;二是黑诊所,非法行医者租某处地方作为”诊所”,变”游医”为”坐医”;三是利用合法医疗场所,以”合作名义”披着合法外衣进行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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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非法行医行为鉴别
古承提示,第一种就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来从事医疗活动,如以养生馆或疾病研究机构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或摆摊设点看病,有打针、输液、卖药、拔牙镶牙等行医行为;第二种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的机构“坐堂行医”,如商家为推销药品,请来所谓的“神医”“专家”义诊,以“祖传秘方”治疗疑难杂症等;第三种是医生虽然有职业资格,但是去私人场所去设立私诊,医务人员在家中私诊或者到患者家中看病等行为;最后一种常见于生活美容机构,从事医疗美容项目,超出了生活美容的范围也属于非法行医。如点痣、激光脱毛、吸脂、隆鼻、割双眼皮等医疗美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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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拿、牵引、针灸等是否需要执业资格
古承提示,分为养生保健类医疗类,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推拿,则需要具备医师执业资格,与此同时从事医疗推拿的机构,也必须拥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证书。平时在养生馆中的刮痧、艾灸等,一般都是在保健范围内。需要注意,关于针灸,我们国家规定,在非医疗机构,是禁止从事损伤性医疗项目的,如瘢痕灸、发泡灸,以及牵引、扳法,也就是我们所谓的正骨,以及中医的微创类,中医的灌洗肠,这种具有侵入性或者损伤性的项目,换句话说,这些项目实际上已经归类到了医疗活动的范畴。是需要相应的医生执业资格证的。当然,做项目的场所也需要有相应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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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行业也需要两证吗
古承提示,专业机构分为生活美容类医疗美容类。如果是生活美容类的店面的话,医疗美容需要证件。机构和人员要双证齐全。何为医疗美容?造成创伤性、侵入性、危险性的项目都属于医疗美容内容,如纹眉、漂唇,均通过针给皮肤造成损伤,将色素打入真皮层,都归口于医疗美容项目。从事的人和机构必须有相应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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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诊者如何远离非法行医
古承建议,做到“三查”:(1)查机构医疗资质(2)查工商信息(3)查医生信息。就诊前可观察医疗机构是否悬挂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核对机构名称与诊疗地点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选择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古承提示,辨别开业时间不定、场所隐蔽的黑诊所。警惕陌生人“推荐和分享”,不轻信所谓“名医、神医、祖传秘方”,有疑问直接咨询医院医生。杜绝侥幸心理,不轻信美容院医美宣传广告,检查病例、处方、单据的完整性,做自我健康第一责任人,远离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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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者如何远离非法行医
古承提示,我国实行医师注册的制度,作为医生,首先要通过国家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拿到医师资格证书,统称为红本,其次需要携带证书到从事医疗活动的地方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医师执业证书,这本证书会明确规定执业类别、地点、范围等,在证书范围之内进行执业,这本为绿本。在同时具有红本和绿本的情况之下,才属于合法行医。我们国家对于中医类执业另有规定,非中医专业人员可通过向老中医拜师学习的方式,弟子跟诊传承医术,进而一步步考取中医类执业资格。如按照卫生部52号令或者卫健委15号令的要求,进行中医师承公证和卫健委备案,跟师学习3年或5年后参加出师考试,再进一步考取全国统一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省内通用的专长医师资格证,最终拿到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发放的执业医师资格证,来逐步获得真正的从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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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之区别
古承提示,非法行医是一般违法概念,卫生行政管理上的非法行医(违法行医)是指不合法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仅具有行政违法性。而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罪需负刑事责任,《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我国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四类人群是属于我们刑法规定的未取得执业医生资格的人:(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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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处罚标准
古承提示,非法行医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比如说责令停止执业,罚款,没收相应的药品、器械等。这一类行政处罚,并非都要负刑事责任。根据情节判定非法行医的处罚标准,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1)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定了非法行医罪的构成及刑事责任。对于因为非法行医行为受到损害的患者,可以在公诉机关对非法行医人提起的刑事诉讼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非法行医尚未构成犯罪的,受害人有损失的,可以按照我国《民法典》关于公民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非法行医者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3)非法行医的行政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44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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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临床教育实践中,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
(古承提示,中医师承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可参照此条)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2002年5月29日卫生部)指出“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生在医疗机构内试用,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临床带教教师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各级各类院校的医学生和《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以下简称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规定,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39条(现行《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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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不好也不赖你”可以脱罪吗
古承认为,当事人承诺无法作为非法行医罪的违法阻却事由,非法行医罪是在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卫生犯罪的这一类犯罪当中。也就是说,它侵害的是公共的社会的法益,而我们个人是无法对此做出承诺的。另外,行为人在承诺的当下,只对医疗行为本身,承诺前提未必真正了解到非法行医者背后的真实意思,有可能被虚假表象蒙骗,错误承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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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者被逮捕前的法律意见
古承建议,(一)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三)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四)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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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入罪的具体判罚规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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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中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行为作出立案追诉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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